网站标志
资讯导航
 
 
今天,我们到底该如何修缮古建?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0-12-24 18:20:30    文字:【】【】【

       清华大学国家遗产中心主任吕舟老师,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学者,提出关于修缮古建的四大原则。

  原则之一:

  最核心的是要保存文物原有的价值。

       修缮是一个干预的过程,本质上是对对象的改变和干预。改变大了,干预多了都会造成对文物价值的损害。修缮的过程当中确实会有很多风险:比如说原来没有人的地方,现在有人在活动;原来没有电源的地方,现在因为要修缮,要把电缆加进去,像这种情况,如果管理不严,就有可能存在火灾的危险。“古建筑修缮”是一门比较近的学科。对欧洲来说,这是十八世纪、十九世纪欧洲人提出“纪念物保护”概念之后才兴起的。在中国,上世纪30年代,梁思成先生和他的同道开始进行基于保护古代建筑为目的的修缮设计,但修缮工程则还是传统的修房子的方法,并没有体现出文物修缮的特点。真正系统性的文物修缮,基本上是新中国建立之后才开始发展的。

       原则之二:文物修缮变化越小越好。

       文物修缮的难点在于对文物价值系统和全面的认知和研究。文物修缮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而是要基于对文物整体价值的认识,尽可能地保护好这些真实的历史信息和价值,并使建筑能够保持相对健康的状态。文物建筑修缮的复杂程度要远远超过对普通建筑的修缮。在文物修缮的原则中,有一条原则叫“最小干预”——就是尽量地保存文物建筑原有的部分,尽可能少干预、改动文物建筑。任何修缮其实都是一种改变,文物修缮,不是修得越多越好,而是要尽量地少改变它。要尽可能避免变化,变化越小越好,尽可能多地去保留能够体现艺术价值、历史价值或是文化价值的部分,要尽量把这些东西都留下来。

  原则之三:

  尽可能多地使用原来的材料。

  讨论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哲学问题。把价值讨论放到维修工作当中去是一个更复杂的问题。19世纪在英国拉斯金和威廉·莫里斯等人曾批评建筑师做的历史建筑的修缮是对这些历史建筑的破坏,因为建筑师往往更在意表达自己的创意,要在建筑上留下痕迹。从文物保护的角度,应当像梁思成先生说的那样“有若无,实若虚”,充分尊重原有的建筑遗存。文物建筑的保护,不应当把关注点放在创造新的东西上,而应该尽可能保存历史建筑上所有的有价值的内容,不能把它变成建筑师们表现自己的场所。今天,在文物的保护、修缮这个行业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一个共识,就是修缮应该保护好文物建筑上有价值的部分。

       “忒修斯之船”的悖论是一个古罗马时期的逻辑学讨论,它在今天也仍然具有启发性。如何保护才能真正有效地保护文物价值,保护这些价值所依附的物质存在?这也涉及到今天人们所说的“真实性”。

  比如巴黎圣母院,我们当然希望经过修复之后,能够尽可能多地保留巴黎圣母院原来使用过的材料。这些材料(遗存)才是我们与历史之间的媒介,无论这些材料是12世纪初建时的材料,还是19世纪修复时加上去的材料,它们都是巴黎圣母院这座建筑历史的一部分,都是历史的遗存。从历史信息载体的角度,它都比我们2019年换上去的东西更重要。今天换上去的新的材料,无论它是多么生动、准确地模仿了12世纪或是19世纪的做法,它也只是一仿品,它无法体现原有材料所具有的价值。因此在维修的时候,要尽可能保留原来的东西,这是我们的基本原则。

  讨论真实性,如果使用“原真性”可能会引起歧义。什么是原?19世纪是原?还是12世纪是原?这个原到底在哪?“原”应当是体现这个建筑价值的真正的历史遗存,要尽可能多地去保存这些真实的历史遗存,因为这些真实的历史遗存给我们讲述了巴黎圣母院从12世纪到19世纪到今天的历史。

  原则之四:

  不能生搬硬套《威尼斯宪章》。

  外国和中国修缮古建筑的基本原则是一样的,尽管我们可能会碰到很多具体的复杂的问题,比如有中国建筑的彩画问题,是东亚文化圈,中国、韩国、日本的特殊问题。欧洲的石材保护问题就是他们比较突出的问题。但是基本原则仍然是尽量保护好这些建筑所具有的价值。

 《威尼斯宪章》是1964年从事历史建筑保护的专家们通过的一个共识。当时一批从事历史建筑保护的国际专家在会议上通过的这个文件,它反映了当时国际社会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基本的原则的认识。《威尼斯宪章》提出的对文物保护的原则,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认为是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其中一些原则直到今天也没有过时。比如刚才谈到的对于历史信息的保护、对于“原物”的保护等。《威尼斯宪章》也提出最好是把零散的构件给规整,把它原来解体的构件回到原来的位置上放好就可以了。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7河南华威设计院有限公司 豫ICP备18019292